哪些是建筑合同中的担保方式
时间:2023-08-18 14:03:20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担保建筑工程合同的方式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担责,而连带担保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责。担保方式还可分为违约金、质保金等类型。

建筑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建筑工程的单位需要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手续,提交的材料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招标工程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非招标工程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复印件、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提交其资质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书复印件。

建筑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需要到办理备案的手续,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就可,需要提供一些与工程有关的材料,只要提交的材料没有什么问题,在三日内就可办理好备案的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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