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领取主体是应当依据产权登记情况还是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协议的客观情况确定,则需综合考虑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更需经登记方产生公示效力。
买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清购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当房屋被征收时,卖房人作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但其在该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为其出卖给买房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补偿款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律师补充:
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不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要分析、协商房屋的价值之外,也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及时的变更过户,否则之后一旦遇上拆迁,双方就会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如果在拆迁中遇到比较复杂的问题,可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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