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时间:2023-06-10 21:00:44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明确了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推动了我国招投标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目前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代理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直接制约了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其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一、招投标代理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招投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按相应法律、法规,其与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也就是说既不隶属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也不受控于委托方,而是独立的第三方。但目前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一部分招投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人才和为被代理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等优势,而是靠与招投标人的关系好坏,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调控来开展工作。有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投标人的不正当要求,不但不自觉抵制,甚至还为招投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目前这一系列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导致一些中介代理机构难以有真正的独立。

二、执业行为缺乏诚实信用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诚实信用是与代理机构的独立性联系在一起的。招投标人与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应该是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

一方面招投标人将业务委托时代理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另一方面招投标代理机构应遵循法律、严格依法在代理范围内办事,为招投标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但目前相当一部分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将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编入《招标文件》,为招标人的意中人提供种种便利。也有个别招投标代理人,为了对自己有利的投标人,暗中设置了不合理条款或陷阱,让招投标人就范或为投标人投标人围、中标提供违规操作。

针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当前面临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与业界探讨:

一、建章立制,建立行业自律准则

在招投标代理机构认定上应按优胜劣汰市场规则,充分考虑到省、市招投标代理布局和总量适度控制,保证质量。同时,应制订全国性法规,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或招投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目前有些地方,如福建省制订了《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福州市制订了《招投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办法》,明确招投标代理责、权、利,从制度上、行业准则上约束代理方和被代理方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制度、行业准则促进招投标各方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

二、动态管理,建立资信综合评价机制

加强招投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应该是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弱化行政审批、审核,强化事后监督的具体体现。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评价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营行为、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为能力等四个方面。

有以下之一的应为综合评价不合格:

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

超越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接的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或者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监督,已形成中标结果的;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招投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的;

与招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泄露招投标活动中需要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向招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任何方式的额外费用或者无故拖延返还,扣留投标人或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

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监督部门查办呈通报批评的。

通过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对于不良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该上网公布“黑名单”的给予公布,重者可吊销其资格证书,达到净化招投标代理市场环境,遏制违规违法招投标代理机构生存,促进诚实信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严格执行《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收费直接关系到招投标代理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要遵循“谁委托、向谁收费”的原则;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决不允许以提供回扣为附加条件来承揽招投标代理业务。

同时,还要规范招投标文件资料收费和图纸押金收取办法,决不允许招投标代理机构利用招投标资料费和图纸押金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招投标监管机构既要认真严格地审核招投标代理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等,又要认真审核招投标代理的收费情况,对违反国家收费标准或签订“阴阳”招投标代理合同,要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按不良记录载入招投标代理业绩并通报批评,促进招投标代理机构规范国家标准收费,为招投标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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