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防疫政策最新如下:
1、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需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屯)和工作单位报备,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至来(返)沈后满14天,其间进行两次核酸检测。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或直辖市的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需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屯)和工作单位报备,尽快到附近核酸采样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按要求进行14天健康监测;前往核酸采样的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保持一米距离,如实告知旅居史。
3、省内外来(返)沈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主动向社区(村屯)、单位和酒店报备,第一时间接受核酸检测,同时开展居家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回张家口防疫政策
回张家口防疫政策如下:
1、餐饮类企业恢复堂食;
2、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室内体育馆、室内游泳馆、健身房、酒吧、棋牌室、歌舞厅、美容院、洗浴中心、足疗店、按摩店、游戏厅、网吧、剧本杀、桌游吧、密室逃脱等密闭场所,在严格落实好通风、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恢复营业;
3、各类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展览、展销、会议、线下培训、宴会等大型公共活动有序举办;
4、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继续开展线上教学,幼儿园寒假前暂缓开学。12月12日开始,高三年级有序恢复线下教学,落实闭环管理措施;
5、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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