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等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二、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在城市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的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和金额,对城市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大城市落户条件的合理确定。在城市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城市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大城市要求不得超过5年。
四、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适合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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