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多少钱形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量刑幅度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对入户盗窃怎么认定?
所谓“户”,是指个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它对于个人人身安全、家庭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以“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本身就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入户抢劫”的规定加以适用。目前在刑法学界,对“入户抢劫”中的“户”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户”作出严格解释,即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场、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
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既不受数额的限制,也不受次数的限制,这无疑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在此基础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观念,界定“户”的范围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修正。如,在大城市密集住宅模式下,对“户”的理解就不同于传统的“一家一户”、“一家一宅”松散住宅模式;进入高层楼房中的通道、楼梯、电梯等封闭空间实施盗窃,只要符合规定的入户盗窃特征,也应予以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突出打击重点,从客观上划定了入户盗窃行为的边界,因而有必要从主观上对“入户”的目的进行合理限制。从盗窃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因此,入户的目的并不限于盗窃,只要是“非法”目的入户后再实施盗窃的,均可以构成入户盗窃。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否则就会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特别是扩大亲属间、朋友间小额盗窃的处罚范围。另一方面,行为人以非法目的侵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显然大于在户内临时起意的盗窃行为;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值得注意的是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应具有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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