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应包含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担保合同必须有主合同吗
抵押担保合同必须有主合同。《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三、抵押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吗
除法律规定的抵押物之外,抵押合同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我国《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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