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两种,即出让和划拨,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方式一般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那么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在面临征收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内蒙古自治区的田先生就有这样一块划拨地,属于自住房屋的院落,在征收拆迁时,征收方拒绝给予院落补偿,田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一、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田先生提出其院落未给予评估,也未给予补偿的诉讼请求。田先生的院落于1996年5月领取了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使用面积为3503.5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xx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8日作出《公告》,田普生与征拆领导小组于同年6月签订了《国道
110、国道208改建工程(xx段)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征拆领导小组将田先生的房屋全部拆除并将院落征收。将田先生的院落与房屋征收,应依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可以认定田普生所提出的应对其被征收的院落的土地应予补偿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
(2015)乌行初字第6号判决,限xx区政府、xx区房屋征收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征收田先生的院落作出补偿。
征收方不服,以田先生的院落属于划拨土地,未缴土地出让金,不应予以补偿为由提起再审,最高院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被征收人田先生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以及是否已经依法给予补偿。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田先生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xx区政府、xx区房屋征收办以田先生的院落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为由而不应给予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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