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善意取得原理的合同,无论他人是否具备处分权,自始至终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要成为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首先需要明确主体资格。
其中,转让方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方则须是拥有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其次,还需注意客体要求。
就不动产物权而言,遵循登记公示原则至关重要。
至于主观方面,受让方应当具备充分的善意认知。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建立在特定法律行为的基础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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