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如下:
1、适用对象。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
2、适用条件。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步入婚姻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3、决定主体。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如果是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是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的,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总之,暂予监外执行需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满足其条件,交由相应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大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九、执行
3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3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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