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的要点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提交材料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有: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8.担保函;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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