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时间:2023-03-19 11:31:40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应写全称并注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所在地址;

(二)被买卖房屋的坐落地点、数量、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和使用面积等。如是砖瓦、土灰、平房还是楼房等;

(三)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价格的确定,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议定,经房管部门评议批准,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不能超过该法定标准;

(四)付款日期和房屋腾交日期均应具体写明;

(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民法典房屋代理销售是否可以约定定金

可以。所谓定金,它的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即有合同为前提,没有合同即不可定义为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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