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3-08 19:32:23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有委托权、代理权的授予,委托收款背书产生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代理权的授予,一经为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将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授予了被背书人。同时,委托收款背书也能产生权利证明效力,即票据上的各次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就能够证明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委托收款背书具有证明持票人享有代理权的效力。正是由于这种背书不是为了转移票据权利。所以,一旦被背书人(即持票人)行使权利遭到拒绝,不得向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因为持票人遭到拒绝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背书人(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承担。

一、不得背书转让什么意思

不得背书转让就是出票人为了限制票据的流通,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即票据到背书人这里为止,不能再继续背书转让权利。

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流转,意味着汇票权利的转让。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

(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二、承兑汇票中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怎样区分

背书人,为没有背书前的收款人。

被背书人是背书后的收款人。

就是说,背书人将收款的权利让渡给被背书人。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原收款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后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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