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一、委托收款背书的相关咨询
问: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啊
我们单位有一位客户,每次我们按时发货,他却总是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拖欠货款,我们多次催促不见效果,于是经理让我们去找外面的专门的催债机构,委托他们帮忙催债。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如下:
1.代理权授与效力。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票据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B代为收款,A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当然可以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反之,如果B曾欠C一笔款项未清偿,某C不得以此为由对抗B的权利主张。
3.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如果被背书人行使权利时遭到拒绝,视同背书人行使权利遭拒绝.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解决办法如下:1、到法院起诉,如有约定管辖法院,到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无约定管辖的法院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2、起诉要准备起诉状、证据资料,及原被告主体资料,原被告的主体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等,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各被告人手一份、法院一份,资料要准备充足。3、追缴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过了两年的起诉期,将失去胜诉权。但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证据证明曾追缴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再计算两年。4、诉讼解决纠纷的时间或较长,如可以协商,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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