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依靠群众。
6、审判公开。
7、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8、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4、刑事司法协助。
一、逮捕的权限分工是怎样的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
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二、我国不同诉讼主体承担的相应举证责任
1.侦查机关的举证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监狱保卫部门和自侦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在对相应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依法行使公诉权,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反对自证其罪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从世界各国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立法与实践来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被告人要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4.自诉人的举证责任
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作为控方执行着控诉职能,理所应当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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