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办理是否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
时间:2023-07-03 22:14:01 1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协议离婚要求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自愿离婚的,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中国华侨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自愿离婚的意愿,表明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委托离婚申请。

3、提出离婚申请及领取离婚证,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在场,共同领取离婚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未收回的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收回的,当事人知道后,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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