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在劳动改造期间,殴打管教民警韦某并致其轻伤的陈盛权,被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盛权因吸毒被广西贵港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教养1年6个月(劳教期自2005年7月10日至2007年1月9日止),2005年12月21日被送到广西第一劳教所劳教。
2006年6月5日23时30分许,广西第一劳教所五大队民警韦某叫陈盛权写一天的改造情况,因书写文字潦草,韦某让陈盛权再次认真书写。陈盛权不满,遂把书写改造情况的本子撕烂并扔掉。韦某见状就叫在宿舍楼的值班员到一楼,陈盛权跑过去把宿舍一楼的门锁起来。当韦某过去阻止陈盛权时,发生推拉,过程中报刊栏的玻璃被打烂,陈盛权捡起一块玻璃朝韦某的腹部、脸部刺去,韦某为躲避向民警值班室跑去,陈盛权尾追冲入民警值班室,抄起值班室内一只四脚板凳朝韦某头部猛砸,致使韦某头部、脸部、身上多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韦某面部伤情构成轻伤。陈盛权家属与韦某就已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了韦某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盛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盛权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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