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仍然健在,通常会填写父母。但如果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应按以下顺序填写: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仍然健在,通常会填写父母。
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首先应填父母,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的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 护 人 如 何 填 写 ? 父 母 已 故 或 无 监 护 能 力 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这些有监护能力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若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填写父母,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若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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