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专门医疗机构的医院,其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具有刑事诉讼的司法性质,因而也不具有司法效力。医院根据罪犯病情出具诊断证明,充其量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其结论只可作参考,但不能以此为依据。保外就医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重新进行核查。因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还需由检察机关出具司法鉴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也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这仅是一种鉴定结论,是否认证还需在庭审活动中由法官决定。
二、某些伤情医院无法鉴定,如自伤自残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至于是自伤自残,还是被人伤害、意外事故或者工伤,医院无法作出相关结论,而这正是法医技术人员从事的主要工作和业务强项。
三、检察机关法医技术人员参与并主导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有利于对鉴定活动的全程监督。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病情鉴定的最终审查上。一是医学审查,即罪犯是否伤病、程度如何,二是法律审查,即医院病情诊断过程是否规范真实,有无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所作诊断结论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外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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