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回避的规定
时间:2023-08-27 14:20:18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回避的情形,包括: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回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股东回避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股东回避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则不得担任监事。这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也规定了股东回避的情况。如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存在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这是为了防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股东回避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回避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则不得担任监事。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股东回避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存在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因此,股东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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