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3、固形物含量,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韩国拟修正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法
2008年5月9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拟保健功能食品标签和广告的法规修正提案。内容包括:如果一种保健功能食品与另一种其广告已经经过审议的保健功能食品包含相同的有效成分,并且是使用类似的制造方法的,则允许免除保健功能食品广告审议要求;制定一种法律程序就审议结果向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专员提出质询。
关于审议保健功能食品标签和广告的法规修正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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