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发行林木伐木许可证,伐木数量累计超过许可年伐木限额,林木伐木数量超过10立方米2、滥发林木伐木许可证,林木伐木超过20立方米3、滥发林木伐木许可证,珍贵树木伐木4、批准伐木国禁止伐木,情节恶劣5、其他情节严重,森林严重破坏。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具体地是指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对许可证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林业主管部门是从中央到地力各级人民政府中的林业管理部门、如林业部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而当知道自己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森林法规定或对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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