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博罪中的营利指什么?
赌博罪中的营利指以赚钱为目的,法律规定赌博罪是看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法条具体表述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成立赌博罪,仅限于两种类型:
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
二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
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是什么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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