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江西省新街的有债主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债权人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或常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即债务人偿还欠款。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在被告的住所地或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倘若被告未能遵守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则可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确保债务人能够切实履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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