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查起诉制度缺陷应应从哪些方面完善?
时间:2023-06-04 05:50:16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中止审查起诉制度缺陷应应从哪些方面完善?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因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作中止审查的,对犯罪嫌疑人强制医疗。在羁押场所能有效接受治疗的,可在羁押场所治疗,如羁押场所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可将犯罪嫌疑人转送专门医院治疗。如果不能在审查起诉期内通过治疗恢复诉讼能力,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审查起诉期内不能归案作中止审查的,要求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侦查机关(部门)依法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恢复审查程序。

3、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潜逃作中止审查的,对案件分案办理,同时要求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上网追逃;对丧失诉讼能力,在审查期间未能恢复诉讼能力的,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资料,作出中止审查决定,在其恢复诉讼能力后恢复审查。

二、检察院是如何中止审查起诉的?

检察院想要中止审查起诉的,应该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能力的情况。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起诉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一般应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要求: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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