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索赔差距这么大?
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对方车辆损坏,按固定损失价赔偿对方7320元。然而,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只赔了2139元。两者相差5000多元。有什么区别?车主向第三方支付7320元,张某是上海市南汇区一家公司的司机。2002年12月1日,张某驾驶的一辆2吨级品牌货车在惠南镇远东大道拱板路口与一辆奥迪A6相撞,造成前护板、中网、引擎盖等严重变形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南汇机构的代理人郭某和保险公司的员工到南汇交警大队停车场对车辆进行拍照和勘查,但没有对勘查结果进行说明。南汇交警大队鉴定中心也对该车进行了鉴定,鉴定价格为7320元。
由于张某开车时注意力不集中,避让措施不当,交通事故发生了。最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对方没有。在收到南汇交警大队的鉴定结果和车辆损毁评估价后,张某向对方支付了7320元。保险公司只交了2139元
因为保险,张某在办理完相关资料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部提出申请,但保险公司最终的理赔审批金额只有2139元,为何只交了2139元也没有相关解释,这让张觉得难以接受。
就电话理赔一事,询问南汇的代理人郭某,为什么赔偿金额和保险交警部门的定损价相差这么大,为什么是5000多元,但郭某总是推诿,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后来,张某打电话给**分公司,询问当时受理此案的理赔师徐某,交通事故的理赔价格如何获得,依据是什么?
对此,徐先生表示,核定价格是正确的,是根据照片中看到的车辆损坏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结算价格。这不是不合适的。至于为什么两者之间会有这么大的差距,主要是人们对损失认定的看法不同。保险公司是从车辆维修的角度来定价的。首先,南汇交警大队评估中心根据奥迪车的实际损坏情况,确定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费用,并做出相应的评估结论,是真实有效的。其次,作为客户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转移交通事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这次事故中,我已经向对方支付了7320元。作为保险人,目的是承担与客户有关的经济损失,我不应逃避责任。最后,作为客户的投诉,保险公司应该积极给出解释,让客户明白自己为什么要付这么多钱以及为什么,而不是简单的回复。可恢复性原则是确定损失的主要标准。该负责人解释说:“根据一般车险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估计的修理费用达不到或接近被保险车辆或第三方财产的实际价值,按照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复为主的原则,尽可能修复。经实地调查,标的车辆损失不大,第三方车辆碰撞损坏修理价为2139元。至于二者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的损失标准不同,保险公司以保险赔偿基本原则之一的恢复性原则作为损失标准。所谓恢复性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赔偿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使被保险人能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恢复原状。比如,如果房屋的一扇木门被大火烧毁,保险公司只能赔偿一扇同等价值的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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