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对于法院直接宣判监外执行、或者是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被法院受理之后,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是一定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的,这是由于违规的犯罪分子可能会被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n(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n(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n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n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n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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