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文件即指为实现这一法律行为所需要的法律性规范性文件。
征地批文包含哪些内容
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相关申请文件;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
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征地公告。
征收农用地需要文件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具体需要的文件:
(一)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三)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表);
(四)建设用地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七)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八)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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