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关于不断扩张的消费者权利
回顾历史,“消费者权利”概念的第一次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再度兴起的背景下,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首次出现的。它最初被提出时只包含了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选择商品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1969年,尼克松总统在此基础上又补充了消费者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它们被公认为是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1975年,福特总统又添加了新的内容,即消费者有受教育的权利。
随着消费者运动的不断深入,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了消费者的八项权利,分别是:得到必需的物资和服务借以生存的权利;享有公平的价格待遇和选择的权利;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足够资料的权利;寻求咨询的权利;获得公平赔偿和法律帮助的权利;获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消费者的人权”。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费者保护指南》补充了消费者的结社权。但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只限于上述几项,随着消费者权益的扩张,消费者享有了更多的权利。
发达国家消费者保护起步早,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早已超出了基本权利范围,赋予了更广泛的内容,如合同解除权、购物反悔权、个人信息保密权、方便救济的权利、不作为诉讼权等,实现了对消费者较为全面的保护。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大都局限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受损害情况的变化,九项权利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保护的需要,需增加权利保护的种类。
具体而言,与消费者个体利益关系密切的权利应考虑增加如下几项:个人信息保密权,即禁止将消费者在消费时留下的个人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购物反悔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地撤销自己的购买行为、取回已支付的货款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多途径方便救济的权利,即提供多种方便、低廉的适合于消费者纠纷特点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如设立小额法庭、消费仲裁等。
此外,与消费者群体利益关系密切的权利应考虑增加:不作为诉讼权,即对侵害消费者集体利益的行为,由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团体或公共机构针对有争议的侵权行为行使停止侵害的不作为诉讼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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