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主动向公众或特定个人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种制度。当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若能够当场答复,则应当场予以答复。若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则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主动向公众或特定个人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种制度。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 政 机 关 收 到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的 时 限 要 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要求如下: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属于可以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与政府信息不存在联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者补充,并给予60日内答复。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载明理由。
因此,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如果逾期不答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要求如下:(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二)属于可以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与政府信息不存在联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者补充,并给予60日内答复;(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载明理由。因此,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如果逾期不答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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