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驾驶有达到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上路的
时间:2023-03-10 20:01:34 2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驾驶人驾驶有达到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上路的

驾驶人驾驶有达到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上路的,交警是不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的。其处罚措施为收缴,强制报废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开报废车上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汽车强制废弃制度,根据汽车安全技术状况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废弃标准。应废弃的汽车必须立即注销。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废弃的大型客车、卡车等运营车辆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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