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进行了修改,把最高刑七年上升到十年,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二十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那么通常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
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未遂条款,只有罪名成立与不成立。
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需要对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按照《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有以下几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
该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有: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在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重要作用,对两个概念的准确理解是判定“情节严重”的前提。除“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以外,还有其他客观因素来决定“情节严重”。
《追诉标准》指出具有以下情形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应予追诉:个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单位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假冒人用药品商标的或者他人驰名商标的;即使行为人所获利益数额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解释可以看出,“情节严重”还包括假冒对象,受行政处罚次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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