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税务登记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二)居民企业跨地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和非法人场所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营业税区域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总行应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含不参与地方预缴的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政编码、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有关证件,报请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根据不同的税种,征收方式和地点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增值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组织所在地的当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总行可以向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在外县(市)销售商品的,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取得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在其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局;未向主管销售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补税。(三)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非固定企业,进口货物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申报地海关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缴纳,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该由总行一起缴纳
全文8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