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与转包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21:45:28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挂靠全称是企业挂靠经营,指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挂靠和转包从外在形式上看,都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不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而是全部由第三方完成。对挂靠和转包的认定标准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总承包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如果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承揽的,然后找承包人借用其资质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在承揽工程时参与了项目的前期谈判、协商、招投标等事务,并在整个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即为挂靠;如果是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承揽了工程,项目前期的谈判、协商、招投标等事务都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承揽工程后又将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方施工,即为转包。

律师补充:

转包行为发生在转包人取得承包权之后,而挂靠发生在被挂靠人订合同之前或者同时就行成借用的资质。挂靠人参与了招标过程,具有对建设工程的定价权。转包即可能是将工程全部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后另行分包。而挂靠是挂靠人以被挂靠的名义承包整个工程。挂靠人以借用资质的行为承接到工程后还可能会发生转包情况,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后,却不在具备再挂靠的基础。挂靠施工过程中,因存在借名行为,对外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在转包行为中,转包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对外表现为其自身与相对人的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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