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发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擅自发行导致30人以上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什么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我国的刑法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概念通常是指,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行为人就私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并且数额巨大,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触犯了该罪的罪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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