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危险驾驶罪需满足如下特定条件与情况:首先,存在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次,醉酒状态下驾车上路;
再次,在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出现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的现象;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若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相关罪名,则应当以处罚更为严厉的法规来确定其罪行并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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