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打胎之后夫妻离婚的,女方不能请求离婚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胎不属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是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且夫妻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打胎之后离婚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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