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数不同:
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人数虽然不足3名的,可以和临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党组并无人数规定而是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派出性机构,在上述组织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
2、党组织的所属不同:
党支部是基层单位,一般属于私营企业,学校,工厂等。其中人数多的称为党委,人数少的称为党支部。党组则是在机关单位、经济文化组织等的派出单位。
3、党组织领导权力不同:
其中党支部领导并无任何实际权力。党组领导一般担任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省委书记、县委书记等。
公司必须设立党组织
公司内部必须设立党组织新《公司法》元旦生效公司内部必须设立党组织
中国已对其《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旨在建立一种对投资者更友善的环境。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条款对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FIE)均适用。
为了照顾规模较小的企业,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已经降低。投资者仅需3万元人民币(合3700美元)就可以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外国投资者建立贸易或咨询等公司的门槛比以前低了。新法也放宽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限制。先前,以工业产权和其它技术形式投资入股的比例被限制在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内,这一限制在技术密集型的外国投资者看来难以承受。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注册资本中仅30%必须以现金形式投入,这就意味着高达70%的注册资本可以知识产权形式投入。新法的另一个关键特点在于,该法目的是赋予投资者更大自主权。派息和投票权似乎不再和股东所有者权益挂钩。因此,公司将可以发行不同类别的股票,使其具有更灵活的股本和融资结构。有关透明度和保障少数股股东权益的规定也得到了加强,以推进公司治理。特别是,投资者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目和其它书面记录。主管、监管者和高级管理层都有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这点的话,现在可被追究个人责任。新规定允许债权人就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地位的情况提起诉讼。因此,投资者的个人资产也将置于风险之中,不能假定其最大的风险仅限于损失其在这家公司的投资。其它方面的变化还包括:赋予公司法人代表更大的灵活性、降低公司成立分公司的门槛、涉及股份制公司的事项、规范股票期权计划、迫使多数股股东向少数股股东回购股票等等。不过,对外资企业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仍然存在模棱两可的地方。譬如,新法规定必须在公司内部设立党组织,该条款是否应该像适用于国内公司那样,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这点尚不确。除此以外,新法在许多领域都比旧法做出了明显改进。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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