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未经法定原因和程序,股东身份不予解除。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法人资格的消除,如解散、破产、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善意取得等。司法解释中解除股东资格的适用情况如下:(1)投资者必须在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公司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前,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出资,只有在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注销时要注销股东身份吗
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最后单位拿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去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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