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罪主谋之认定,通常需结合诸多复杂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首要之重便是审视该人在整个盗窃犯罪活动中所发挥出的策划、组织及指挥作用。
若在启动作案动机环节便浮现于前,制定周全的偷盗方案,部署严密的人员分工,并全程指挥实际的偷盗动作为果,则存在被确认为主谋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务之中,判断是否为主谋的依据将进一步扩展至对主谋如何审议盗窃所获财物的分配和掌控情况,并关注其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度与影响力等关键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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