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满五千元不能免于处罚。(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
关于共同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理论上有:分赃数额说、参与数额说、平均数额说、分担数额说、综合评价说、犯罪总额说等几种观点。其中影响最大、争议最大的是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分赃数额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总额主张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当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
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同一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在处罚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也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受贿的数额;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当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个人分赃数额可以作为衡量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作用与地位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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