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的职责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的职责有: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的权利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方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方式如下
1.受害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这种方式,对方有时会不认可,此时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费时费力。所以,当事人若选择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不接受的风险。
2.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受害人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法院接受申请后首先会征求双方意见,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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