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明确进货检验的职责及实施步骤,使公司所采购和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等物项达到质量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承担的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等物项的进货检验和试验。
3职责
3.1物资供应部材料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货验证、检验和试验;
3.2紧急放行申请由安装单位提出,材料工程师审核,质保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
3.3项目部三级质检员负责专业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的到货检验;
3.4检测中心试验室负责进货的物理检验和化学检验。
4实施步骤
4.1材料、设备到货后,物资供应部门的材料工程师对其外观、数量、型号规格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证;
4.2材料工程师填写检验通知单通知质检部门或委托检测中心进行进货检验和试验;
4.3质检部门收到检验通知单后,及时安排质检人员对到货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反馈至物资供应部和留存质检部门。
4.4试验室收到试验委托单,按委托单要求,对进货材料、设备进行取样和试验,并将检验和试验结果及时反馈给物资供应部和留存试验室。
4.5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到货材料、设备不合格时,由物资供应部材料工程师决定处置方案,一般作退货处理:
4.5.1根据材料、设备不合格的性质,由材料工程师提出申请,工程部门审核,质保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可降级使用,对降级使用的材料设备应作详细记录和标识,防止误发、误用。
4.5.2当设备厂家委托我方在现场进行缺陷消除时,厂家应提供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消缺后应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
4.6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由物资供应部登记入库,并做好标识。
4.7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发放,确应工程需要必须紧急放行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紧急放行的审批手续。
4.8紧急放行的审批规定、权限和控制方法如下:
4.8.1安装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和到货情况提出紧急放行申请。
4.8.2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和物资供应部材料工程师对紧急放行申请进行审核,签字同意后报质保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审核不同意或未经批准的,物资供应部不得在材料、设备检验合格前发放。
4.8.3经批准发放紧急放行的材料、设备,除进行正常标识外,应进行紧急放行专用标识,以便及时补检和追回。
4.8.4紧急放行的材料、设备由质检人员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应由物资供应部通知安装单位拆除或更换,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4.8.5紧急放行不适用于无法更换的材料、设备,如焊接材料、化学清洗药品等。
5记录
物资供应部应建立和保存材料、设备检验通知单、试验委托单、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紧急放行申请单、紧急放行记录等与进货检验相关的记录和资料。同时,质检部门和试验室应保存各自参与检验或试验的进货检验记录和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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