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证人如实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逃避。
只有当证人由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或由于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
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时,
可以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或录音录像或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等手段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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