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想要追加被告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人民法院会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不通过,就会裁定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书的内容首先需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详细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职务、住址、电话等,还要写申请事项,最后要写明事实与理由,即为什么追加其为被告。
一、起诉状主要内容(起诉状)
1、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在制作民事起诉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内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电话,接着还要依次写明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被告应当写明单位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联系电话。如果有第三人,应当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如请求准予与被告离婚、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债务等。书写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合法合理。
(3)案件事实。事实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是提起诉讼、实现诉讼请求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事实应当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二是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叙写;三是既要反映案件的全部情节,又要突出重点。
(4)理由。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应当依事论理,写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双方发生争议的性质、已经造成的后果以及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然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写明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阐述理由主要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依事论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抓住重点,击中要害;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三是理由与事实、诉讼请求应当一致,不能出现矛盾。
(5)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列写证据应当注意三点:一是证据的名称应当规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三是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继承人确认之诉原被告是谁
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如果起诉的话,没有列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地位呢?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三、什么是共同诉讼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需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根据《民诉意见》,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的是强制追加制度。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就应当依法凭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对不符合要求的追加申请则应依法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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