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从性质上而言属于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指债务已届清偿期,且给付为可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未为给付。
构成履行迟延,应符合下述要件:
一是存在有效的债务;
二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三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的事由。
一、什么是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违反了履行期限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履行迟延通常情况下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其意思就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给付迟延,是指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在履行期限到来的时候。债权人没有受领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的行为是受领迟延。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件。
二、欠款多久起诉,几年内
关于“欠款几年内有效起诉”问题,如果有借条且注明了还款日期的,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内都属于诉讼有效期;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后,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三、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在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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