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咨询: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需要办理组合贷款时,应向受托银行咨询办理商业贷款的具体要求。
申请贷款:借款人按照所购住房贷款条件要求备齐原始资料和复印件,填写好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理贷款(首受):贷款业务人员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核提交的证件、证明、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利率等。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完善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贷款:初审员对首受人员受理的贷款资料和有效期进行初审,主要包括申请所需资料、手续、证件、证明、印章、时间、有效期等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贷款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审核。(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贷款: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担保方式、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审核通过后在贷款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综合复审,对审核中发现有疑问的退回初审人进一步调查核实。(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审贷款:贷款管理科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综合复审,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合规、真实和有效。综合复审后出具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贷款审批人,有疑问的说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并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四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贷款:中心分管主任根据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对综合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签批意见。审批通过后将贷款资料返回办事处、管理部,审批未通过的需注明原因由贷款受理人员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常情况下:只要所需资料、手续、证件、证明、印章、时间、有效期等符合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相关规定,从申请贷款到审批贷款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银行复核:将贷款资料移交给各承办银行,银行审核、审批,审批盖章通过后通知开发企业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办理抵押。
办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承办银行通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交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抵押办理到位后缴交贷款保证金。
签署借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抵押及贷款保证金缴交到位后,由承办银行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借据。
设立账户:借款人签署借款借据后在承办银行设立个人还款账户。银行复核到设立帐户环节办理时间。(由借款人、承办银行、开发企业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跟踪督办)
申请、审批、发放贷款:承办银行向办事处、管理部提出划款申请,办事处、管理部综合复核抵押、贷款保证金是否到位,到位后管理中心财务会计科一是根据资金计划情况,二是根据市政府《十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达年度计划实行轮候制划拨资金。(如遇节假日、因公外出、会议等其他特殊原因办理时间顺延)
按期还款:受托银行每月从借款人约定的个人帐户内扣划当月应还款金额。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再到受托银行还款,若部分还款或提前一次还清的,可凭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结清贷款:由受托银行出具还清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书》,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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