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是否仍要遵循保密协议的规定?
时间:2023-07-08 10:02:57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即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离职后开公司做原公司同类产品算违反保密协议吗

1、这个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要是离职后自己开了公司,又做着跟原公司相同的产品,就需要格外注意保密协议,避免因为违反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了。实际上,就你这种情况的话,会不会违反保密协议还得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只要你跟公司签了的需要保密的产品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这个就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泄露的。

不过,有些保密协议会约定保密期限,因此,那只要过了保密期限,即使做的产品就是利用公司的保密技术的,那也没什么违反协议的说法。

(2)若你新注册的公司将要生产的产品要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就需要慎重,因为即使没有签订该保密协议,也不得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关于这一点,需要格外注意。

不过,离职后做了跟原公司相同的产品,只要不碰保密协议上规定的保密内容,那就不会说违反保密协议了,但要是不清楚现在做相同产品会不会违反保密协议的内容的,开公司不是小事,建议可以找个律师及时规避法律风险。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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