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减刑、假释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案件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2、减刑、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件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罪犯假释应当坐牢多长时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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