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的税收制度,由于其关系国家财政支出和收入而在法律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房地产税的征收办法如下: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地产税收制度的规定,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制度。
房地产税征收应考虑的因素
不能增加大多数普通老百姓的负担,应该重点调节住豪宅、拥有多套房的家庭或个人。特别不能像个人所得税那样,最终又只是征到工薪阶层,真正的多房者,又没有征收到。
房地产税应该考虑合并、整合现有关于房地产方面的税费负担。还要特别防止地方滥用房地产税的问题,从而增加人们负担。房地产税应该防止负担向末端买房者进行转嫁,比如过去交易税的提高,都是把负担转嫁给了买房者、租房者。这样就起不到任何作用。
房地产信息征集要做到全面客观,杜绝有人通过各种手段隐藏房产、规避房产,特别是不能有假结婚等乱象。这就需要建立全面共享的大数据系统。
关于征收单位和标准的问题。目前来看,单位要么是按家庭、按个人,标准要么按套数、按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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